為全面規(guī)范郟縣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推進政務公開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14號),結合郟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郟縣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的原則是:有效的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務公開規(guī)章制度;科學管理、精細分工、明確責任,簡便高效。
第二條 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的目標是:
(一)政務公開規(guī)范化、標準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清單管理制度,完善公開體制機制;
(三)加強政務公開管理,提升政務公開質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 求
第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
第四條 遵守“專人負責、權威平臺發(fā)布”的原則,縣級各有關單位要落實專人做好政務公開工作。
第五條 縣級各有關單位對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公開事項,依據(jù)權責清單和《郟縣政務公開目錄清單》進行全面梳理,并按條目逐項細化分類,確保公開事項分類科學、名稱規(guī)范、指向明確。
第六條 在全面梳理細化基礎上,逐項確定每個具體事項的要素公開標準,包括試點領域、領域二級分類、事項名稱、公開層級、公開主體、公開內容、不予公開內容、公開方式、公開時限、咨詢、投訴電話(熱線電話)等要素。
第七條 縣級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郟縣政務公開目錄清單》中發(fā)布信息說明、更新頻率說明等指導意見,進行政務信息發(fā)布,縣政府辦政務公開辦將適時組織監(jiān)督監(jiān)測和第三方評估。
第三章 目錄調整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調整政務公開目錄清單:
(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新立、修訂、廢止,事項需進行新增、變更或刪除;
(二)試點領域、領域二級分類、事項名稱、公開層級、公開主體、公開內容、不予公開內容、公開方式等要素發(fā)生變化;
(三)機構撤銷或合并,職能劃轉或重組;
(四)其他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的情形。
第九條 調整清單之前,有關部門需填寫《政務公開目錄清單調整申請表》(樣表見附件)報縣政府辦政務公開辦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再行調整。
第十條 縣政府辦政務公開辦負責對政務公開目錄清單調整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將各單位政務公開目錄清單的調整和運維情況納入該單位政務公開年度績效考核之中;申請調整的單位應將調整內容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錄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辦政務公開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