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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規(guī)定、標準
發(fā)布日期:2024-11-22

在采暖期內,除不可抗力外,按照面積收費的熱用戶室內溫度應當達到18±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室內溫度低于16℃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收費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擅自增減散熱器、裝修保溫措施不當,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設施的;

(二)自行設計和施工安裝的換熱站、庭院管網,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以及存在設計和施工安裝問題的;

(三)用戶自行管理的換熱站、庭院管網不按規(guī)定進行檢修、清洗、保溫等維護的;

(四)在供熱設施上取用水的;

(五)室外氣溫持續(xù)低于我市采暖室外設計最低溫度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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