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wù)指南
一、項目名稱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許可范圍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mào)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