郟縣農業(yè)農村局
行政執(zhí)法規(guī)范化崗位職責工作手冊
行政處罰崗位
郟縣農業(yè)農村局
2023年5月
目 錄
第一節(jié) 行政處罰崗位職責
一、崗位名稱
二、崗位職責
第二節(jié) 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
第三節(jié) 文書制作要求和文書格式范本
第四節(jié) 行政執(zhí)法流程圖(行政處罰崗)
第一節(jié) 行政處罰崗位職責
一、崗位名稱
行政處罰崗
二、崗位職責
1、立案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依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農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第二節(jié) 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
1 總則
1. 1 適用范圍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立案查的違法行為,適用本規(guī)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依法履行立案查處違法行為職責的,可以參照本規(guī)程。
1.2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基本內容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是指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漁業(yè)、畜牧、種子、宅基地、動物防疫、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執(zhí)法行為。
1.3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原則與要求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應當遵循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guī)范。
1.4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實施主體與分工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具體工作依法 由其執(zhí)法工作機構和其他業(yè)務職能工作機構 (以下統(tǒng)稱承辦機構)按照部門內部確定的職責分工承擔。無明確職責分工的,執(zhí)法工作機構主要承擔未經審批的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其他業(yè)務職能工作機構主要承擔與其行政許可等密 切相關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
經依法書面委托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執(zhí)法隊伍 (執(zhí)法大隊、中隊等) 可以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進行立案查處工作。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明確執(zhí)法中隊等承擔相應的農業(yè)農村執(zhí)法工作。
1.5 農業(yè)農村執(zhí)法人員
農業(yè)農村執(zhí)法人員應當熟悉漁業(yè)、畜牧、種子、宅基地、動物防疫、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zhí)法證件。
執(zhí)法人員在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過程中,應當主動出示執(zhí)法證件,向 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表明身份。
在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執(zhí)法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1.6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工作保障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執(zhí)法工作經費 納入年度部門預算,提供車輛、記錄儀等必要裝備保障,并為執(zhí)法人員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yè)風險保障。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執(zhí)法工作需要,統(tǒng)籌多方技術力量,或者采取購 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加強執(zhí)法工作技術保障;加強執(zhí)法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執(zhí)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提升執(zhí)法查處效能。
1.7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基本流程
(1)立案
(2)調查取證
(3)案情分析與調查報告起草
(4)案件審理
(5)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
(6)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
(7)執(zhí)行
(8)結案
(9)立卷歸檔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紀檢監(jiān)察、任免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黨紀政務責任的, 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
1.8 規(guī)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規(guī)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省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和相應法律責任,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實際情況,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化量化本地區(qū)農業(yè)農村行政處罰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向社會公布。市 (地) 級、縣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 省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實施細則。
省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1.9 全面落實行政執(zhí)法“三項制度”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度、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 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統(tǒng)稱行政執(zhí)法“三項制度”) 的相關規(guī)定。
1.10 補充說明
地方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guī)程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guī)定,報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處理案件的立案查處程序適用本規(guī)程。
2 立案
2.1 案件管轄
2.1.1 地域管轄
農業(yè)農村違法案件由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兩個以上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管轄。
2.1.2 級別管轄
縣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農業(yè)農村違法案件。
市級、省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應當由其管轄的農業(yè)農村違法案件。
農業(yè)農村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其管轄的農業(yè)農村違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 管轄的案件:
(1)下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2)案情復雜,情節(jié)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必要時,上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立案調查,但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2.1.3 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2.1.4 移送管轄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發(fā)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級或者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填報《案件管轄移送書》,移送有管轄權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2 核查與制止
核查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核查涉嫌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核查后根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
2.2.1 核查的主要內容
(1)涉嫌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涉嫌違法的基本事實;
(3)違反農業(yè)農村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
(4)是否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
核查過程中,可以采取現場勘驗、攝像、拍照、詢問、復印資料等方式收集 相關材料。
2.2.2 違法行為制止
經核查存在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執(zhí)法人員應當向違法當事人宣傳農業(yè)農村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告知其行為違法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2.2.1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1)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簡要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
(3)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2.2.2.2 其他制止措施
對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書面制止無效、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提請相關部門按照共同責任機 制等要求履行部門職責,采取聯合執(zhí)法等措施,共同制止違法行為。
2.3 立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立案:
(1)有明確的行為人;
(2)有違反農業(yè)農村法律法規(guī)的事實;
(3)依照農業(yè)農村法律法規(guī)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
(5)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2.4 立案呈批
核查后,應當根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填寫《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符合立案條件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涉嫌違 法事實、相關建議等內容。
2.5 案由
案由應當結合違法行為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表述為“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類型或者情形+行為結果”。其中,違法主體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guī)范簡稱,違法行為類 型或者情形可參照本規(guī)程附錄,無行為結果可以不表述。
2.6 確定承辦人員
批準立案后,承辦機構應當確定具有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執(zhí)法人員作為案件承辦人員,承辦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承辦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案件調查取證,起草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處理建議,撰寫案件調查報告等。
2.7 回避
承辦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應當 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可以申請承辦人員回避。
承辦人員主動申請回避的,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決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 者涉及承辦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決定回避的,應當對之前的調查行為是否有效一并決定。決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承辦人員 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其他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調查、討論、審理、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和決定。
3 調查取證
承辦人員應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并收集相關證據。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主動向被調查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
3.1 調查措施
3.1.1 一般調查措施
調查取證時,承辦人員依法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下達《接受調查通知書》,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 和資料,并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2)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3)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4)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5)對涉嫌農業(yè)農村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審批、登記等手續(xù);
(6)責令涉嫌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 有關的財物,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7)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產品等;
(8)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1.2 調查遇阻措施
被調查人拒絕、逃避調查取證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調查取證時,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商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所在基層組織協助調查;
(2)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3)提請公安、檢察、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協助;
(4)其他措施。
3.2 調查實施與證據收集
3.2.1 調查前期準備
(1)研究確定調查的主要內容、方法、步驟及擬收集的證據清單等;
(2)收集相關資料;
(3)準備調查裝備、設備;
(4)準備其他材料。
3.2.2 證據種類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詢問筆錄;
(8)現場勘驗筆錄;
(9)認定意見、鑒定意見;
(10)其他。
3.2.3 證據范圍
3.2.3.1 違法案件證據范圍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詢問筆錄;
(3)地類及權屬證明材料;
(4)現場勘驗材料,包括現場勘驗筆錄、檢測報告等;
(5)違法現場材料,包括現場照片、視聽資料等;
(6)需要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3.2.4 證據要求
3.2.4.1 書證、物證
書證和物證為原件原物的,制作證據交接單,注明證據名稱(品名)、編號(型號)、數量等內容。經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書證為復印件的,應當由保管書證原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印件上注明出處和“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等字樣,簽名、蓋章,并簽署時間。單項書證較多的,加蓋騎縫章。
收集物證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 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3.2.4.2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
(2)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并附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等,由承辦人員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可以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3.2.4.3 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yè)、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
(3)有證人簽名,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手印或者蓋章;
(4)注明出具日期;
(5)附有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3.2.4.4 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請求自行提供陳述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承辦人員也可以要求 當事人自行書寫。當事人應當在其提供的陳述材料上簽名、按手印或者蓋章。
3.2.4.5 詢問筆錄
對當事人、證人等詢問時,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对儐柟P錄》包括基本情況和詢問記錄等內容。
基本情況包括:詢問時間、詢問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信息等。
詢問記錄包括:詢問告知情況、案件相關事實和被詢問人補充內容。
(1)詢問開始時,承辦人員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zhí)法證件,核實被詢問人身份,并告知被詢問人誠實作證和配合調查的法律義務,隱瞞事實、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以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的權利。
(2)案件相關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事件、違法所得、以及其他需要詢問的內容。
詢問結束,應當將《詢問筆錄》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按手印。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 名、按手印,在尾頁空白處寫明“以上筆錄經本人核對無異議”等被詢問人認可性 語言,簽署姓名和時間,并按手印?!对儐柟P錄》應當注明總頁數和頁碼。
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承辦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有其他見證人在場的,可以由見證人簽名。
詢問時,在文字記錄的同時,根據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詢問人后錄音、錄像。
3.2.4.6 現場勘驗筆錄
現場勘驗應當告知當事人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現場勘驗進行,但可以邀請案件發(fā)生地村 (居) 委會等基層組織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勘驗情況。
現場勘驗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冬F場勘驗筆錄》應當記載當事人、案由、勘驗內容、勘驗時間、勘驗地點、勘驗人、勘驗情況等內容,并附勘測圖?!冬F場勘驗筆錄》應當由勘驗人員、承辦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 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鑒定的,被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得單獨進行現場勘驗。
3.2.4.7 認定意見、鑒定意見
需要認定或者鑒定的,可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沒有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出具鑒定意見。
3.2.5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調查中發(fā)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附具《證據保存清單》,向當事人下達。制作《證據保存清單》,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可以邀請其他見證人參加,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確定無誤后簽字。
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可以交由當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單位保存。證據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對證據保存不利的,也可以異地保存。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發(fā)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向當事人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通知書》:
(1)采取記錄、復制、復印、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
(2)送交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鑒定、認定等;
(3)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4)其他應當作出的決定。
3.3 行政強制措施
經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產品等。
3.3.1 一般規(guī)定
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全程音像記錄。
承辦人員應當主動出示執(zhí)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并由當事人和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 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承辦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承辦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3.2 審查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填寫《行政強制措施事項審批表》,經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具《物品清單》,向當事人下達。制作《物品清單》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可以邀請其他見證人參加,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確定無誤后簽字。對查封的設施或者財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3.3.3 強制措施處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自發(fā)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 法財物予以沒收;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 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期限。
3.4 調查中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情形,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中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中止調查。案件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調查。
3.5 調查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終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并提出處理建議,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終止調查。
(1)調查過程中,發(fā)現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2)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
(3)不屬本部門管轄,需要向其他部門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無法調查處理的;
(5)需要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形。
4 案情分析與調查報告起草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承辦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定違法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起草調查報告。
4.1 證據認定
4.1.1 證據審查
承辦人員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1)真實性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是否符合要求等;
(2)關聯性審查主要審查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內在的聯系,證據之間能否互相支撐形成證據鏈等;
(3)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證據取得程序及相關手續(xù)是否合法等。
4.1.2 證據的證明效力認定
認定各類證據的證明效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yōu)于其他書證;
(2)認定意見、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yōu)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yōu)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yōu)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5)原始證據優(yōu)于傳來證據;
(6)其他證人證言優(yōu)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7)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yōu)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4.1.3 輔助證據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1)未成年人的證言;
(2)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5)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4.2 事實認定
4.2.1 違法責任主體認定
違法責任主體應當是實施違法行為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2)當事人是法人的(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農村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該法人為違法責任主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等實施違法行為的,設立該分公司、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的法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3)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該組織為違法責任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創(chuàng)辦該組織的單位或者個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4)受委托或者雇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受委托或者雇傭的工作范圍內,實施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并且能夠證明委托或者雇傭關系及委托或者雇傭工作范圍的,應當認定委托人或者雇傭人為違法責任主體。
(5)同一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違法責任主體。
4.3 法律適用和處理建議
承辦人員應當依據調查掌握的證據和認定的違法事實,確定違法的性質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對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主要類型、法律依據與法律責任見附錄 A 、附錄 B 、附錄 C 、附錄 D。
4.3.1 不予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3.2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情形。
4.3.3 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人員應當在證據認定和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處理建議: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處理 建議。其中,對于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按照本 地區(q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并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
(2)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務責任的,應當提出將問題線索向紀檢監(jiān)察、任免機關移送建議;
(3)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將案件向公安、監(jiān)察 機關移送的建議;
(4)經批準終止調查的,應當提出撤案或者結案的建議。對于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建議撤案;對不屬本部門管轄、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無法調查處理的,建議結案;
(5)其他處理建議。
4.4 調查報告起草
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起草《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哆`法案件調查報告》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證據清單。
4.4.1 首部
首部應當包括案由、承辦機構、承辦人員、調查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等內。
4.4.2 正文
正文應當包括調查情況、基本事實、案件定性、責任認定、處理建議等。
4.4.2.1 調查情況
簡要介紹案件來源,立案及調查工作開展情況。
4.4.2.2 基本事實
基本事實應當包括違法行為當事人、發(fā)生時間、地點、違法事實及造成的后果。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fā)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案情,要注 意重點,詳細表述主要情節(jié)、證據和關聯關系。對可能影響量罰的不予處罰、從 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事實,應當作出具體說明。有中止調查的,應當記錄中止調查的原因、中止時間、恢復時間。
(1)違法案件基本要素: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發(fā)生、發(fā)現、制止及立 案查處的時間、等;
4.4.2.3 案件定性
認定調查發(fā)現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分析,明確認定當事 人違法的法律依據以及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提出認定違法行為性質的結論。
4.4.2.4 處理建議
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相關責任,結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等因素,對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處理建議。
4.4.3 尾部
承辦人員簽名,并注明時間。
4.4.4 證據清單
列明案件調查報告涉及的證據。清單所列證據作為調查報告的附件。
5 案件審理
5. 1 審理基本要求
承辦人員提交《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后,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審理人員對案件調查報告和證據等相關材料進行審理。 審理人員不能為同一案件的承辦人員。
5.2 審理內容
審理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違法主體是否認定準確;
(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確實、充分;
(4)定性是否準確,理由是否充分;
(5)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正確;
(6)程序是否合法;
(7)擬定的處理建議是否適當,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裁量基準;
(8)其他需要審理的內容和事項。
5.3 審理方式
案件審理應當由承辦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審理人員負責組織,采用書面 或者會議方式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5.4 審理程序
(1)承辦人員提交案件調查報告和證據等相關材料,并作出說明;
(2)審理人員進行審理,就有關問題提問;
(3)承辦人員解答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4)審理人員形成審理意見,制作《違法案件審理記錄》。
5.5 審理意見
根據審理情況,分別提出以下審理意見:
(1)違法主體認定準確、事實清楚、證據合法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 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建議適當的,同意處理建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糾正意見,要求承辦人員 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①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②違法主體認定不準確的;
③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實充分的;
④定性不準確,理由不充分的;
⑤適用法律法規(guī)不正確的;
⑥程序不合法的;
⑦處理建議不適當、行政處罰不符合裁量基準的。
承辦人員應當按照審理意見進行修改、糾正,并重新提請審理。
承辦人員對審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理由,連同調查報告、審理意見及 證據等相關材料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6 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
在作出重大執(zhí)法決定前,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重大執(zhí)法決定的 法定權限、法律依據、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重大 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審核不通過的,承辦機構應當根據法制機構提出的 意見辦理。涉及需要補充完善的應當補充完善后,視情況經審理后,提交法制機構重新審核。
農業(yè)農村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程序和要求,按照《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印發(fā)<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度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制 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 處理決定
7. 1 作出處理決定
案件經審理、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通過后,承辦人員應當填寫《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附具《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違法案件審理記錄》《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情況, 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結案;
(3)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予以結案;
(4)因不可抗力終止調查的,予以結案;
(5)對于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予以撤案;
(6)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責任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任免機關;
(7)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公安、監(jiān)察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7.2 實施處理決定
(1)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本規(guī)程8的規(guī)定辦理;
(2)決定給予行政處理的,參照本規(guī)程8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3)決定撤銷案件的,填寫《撤銷立案決定呈批表》,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撤案;
(4)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填寫《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報農業(yè)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5)決定移送案件的,按照本規(guī)程11的規(guī)定辦理;
(6)決定結案的,按照本規(guī)程12的規(guī)定辦理。
8 行政處罰
8.1 農業(yè)農村行政處罰的種類
農業(yè)農村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吊銷許可證;
(5)停業(yè)整頓;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8.2 告知
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按照 本規(guī)程9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處理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陳述和申辯應當由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陬^形式提出的,應當制作筆錄。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8.3 聽證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照本規(guī)程9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和處罰告知可以一并下達或者合并下達。
(1)較大數額罰款;
(2)吊銷許可證件;
(3)責令停業(yè)整頓;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口頭形式提出的,應當制作筆錄。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后,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 證筆錄》,區(qū)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農業(yè)農村行政處罰聽證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農業(yè)農村聽證規(guī)定》。
8.4 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處理決定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7. 1的規(guī)定,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缎姓幜P決定書》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 9 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單獨作出。
8.4.1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1)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名稱、文書標題及文號;
(2)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3)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4)告知、聽證的情況;
(5)行政處罰的具體依據和內容;
(6)履行方式和期限;
(7)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8)拒不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后果;
(9)作出決定的日期及印章。
8.4.2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注意事項
(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制作并加蓋其印章。
(2)認定的違法事實應當客觀真實,明確違法行為的性質。列舉的證據應當全面具體,充分支撐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的,應當一并說明。
(3)行政處罰前的告知、聽證情況應當包括告知、聽證程序的履行情況和當事人意見采納情況。
(4)行政處罰的依據應當結合具體違法事實,分別說明定性和處罰適用的具體法律條款;引用法律條款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
(5)行政處罰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有明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例如:
①責令改正的,應當寫明責令改下的內容、期限等。
②責令當事人限期履行的,應當寫明履行的具體內容和期限。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表述為“責令限×× 日內改正××行為”;責令停業(yè)整頓的,應當寫明停業(yè)整頓的具體期限。
③吊銷許可證,應當寫許可證的證號等。
(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應當具體明確。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復議機關一般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當事人 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
(7)當事人有兩個以上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合并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對每個違法行為的處罰內容和合并執(zhí)行的內容。
(8)農業(yè)農村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可以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
(9)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
8.5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 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報本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立案查處過程中不計入前款期限的情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6 行政處罰決定公示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農業(yè)農村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在門戶網站等平臺公開,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覺履行,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涉及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 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已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公示信息平臺撤下原決定信息。發(fā)現公開的行政執(zhí)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
9 送達
農業(yè)農村法律文書作出后,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制作《法律文書送達回證》,送達人應當為兩人以上。
農業(yè)農村法律文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農業(yè)農村法律文書應當采用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傳真或者電子信息送達、委托或者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
9.1 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9.2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 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張貼在違 法用地現場,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即視為送達。
影像中應當體現送達文書內容、明確的送達日期、 當事人住所等現場情況。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9.3 傳真或者電子信息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可以采用傳真、 電子郵件、 手機信息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傳真、電子郵件、手機信息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9.4 委托或者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委托送達,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取得受送達人簽訂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受送達人拒絕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除外。
9.5 轉交送達
當事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當事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 性教育機構轉交, 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9.6 公告送達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當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門公告欄、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公告欄、當事人住所地等地張貼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門或者本系統(tǒng)門戶網站上公告。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 明原因和經過,并應保存公告的有關材料。
10 執(zhí)行
10. 1 當事人履行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履行。
10.2 催告履行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10.3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十個工作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行政處罰 決定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10.3.1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程序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應當填寫《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
(1) 《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2)當事人意見及催告情況;
(3)申請強制執(zhí)行標的情況;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遞交《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時,應當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的回執(zhí);接收人員拒收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記錄申請書是否遞交、拒收或者拒簽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強制執(zhí)行申請或者受理后裁定不予執(zhí)行,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裁定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復議維持原裁定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 糾正存在的問題。
10.3.2 財產保全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zhí)行人可能逃避執(zhí)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10.3.3 協作配合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時,嚴格按照“法院裁定準予執(zhí)行、政府組織實施、法院到場監(jiān)督”的強制執(zhí)行機制執(zhí)行。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同級檢察機關探索農業(yè)農村執(zhí)法領域行政非訴執(zhí)行監(jiān)督工作。在行政非訴執(zhí)行受理、審查、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現人民法院應 受理不受理、怠于執(zhí)行、不規(guī)范執(zhí)行、不送達文書等線索,及時移交同級檢察機 關開展行政非訴執(zhí)行監(jiān)督。
10.4 督促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除采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1)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2)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抄送;
(3)停止辦理或者告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當事人與本案有關的許可、審批、登記等手續(xù)。
10.5 執(zhí)行要求
(1)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處罰的,罰沒款足額繳入指定的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tǒng)賬戶,并取得繳款憑證。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提出申請,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且不再計收加處罰款。
(2)給予吊銷可證的由頒發(fā)許可證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予以吊銷,并公告。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 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0.6 終結執(zhí)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zhí)行:
(1)自然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zhí)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
(5)需要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10.7 執(zhí)行記錄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zhí)行情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記錄》。
《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記錄》中應當載明案由、當事人、行政處罰事項、行政處罰內容的執(zhí)行方式、執(zhí)行結果等情況。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裁定執(zhí)行情況等。
11 移送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員違法違紀應當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有關機關。
11. 1 移送公安機關
11.1.1 移送情形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在依法立案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單位或者個人違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違法占用農用地、違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損毀測量標志等行為,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非職務犯罪的,在調查終結后,應當依法及時 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11. 1.2 移送程序
(1)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承辦人員應當制作《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提出移送公安機關的建議。
(2)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收到《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寫明不予批準的 理由。
(3)決定移送公安機關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附具案件 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決定批準后二十四小時內辦理移送手續(xù)。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在移送案件時已 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同時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材料。
(4)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請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5)移送時,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狀態(tài)仍未消除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人民法院判決已給予罰金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11.2 移送紀檢監(jiān)察、任免機關
11.2.1 移送情形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在依法立案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下列問題線索,本部門無權處理,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
黨員涉嫌違犯黨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應當由紀檢機關處置的;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認定黨員和監(jiān)察對象存在其他違法犯罪問題,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政務處分有關規(guī)定,應當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的,參照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作出紀律處 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通報,并提供相關材料。
11.2.2 移送程序
(1)需要移送紀檢監(jiān)察、任免機關追究責任的,承辦人員應當制作《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紀檢監(jiān)察、任免機關的建議。
(2)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收到《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后,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寫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3)決定移送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問題線索移送書》,附具案件來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調查報告、處罰或者處理決定、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移送的, 應當在特殊情況消除后十個工作日內移送。
11.3 移送送達回證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向有關機關移送案件,應當制作《法律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接受移送的案件材料,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受送達人拒收或者 拒簽的,送達人詳細填寫送達回證中的拒收、拒簽的情況和理由。
12 結案
12.1 結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結案:
(1)案件已經移送管轄的;
(2)終止調查的;
(3)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4)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完畢的;
(5)行政處罰決定終結執(zhí)行的;
(6)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強制執(zhí)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黨紀政務責任的,結案前應當已經依法移送。
12.2 結案呈批
符合結案條件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呈批表》,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結案。
《結案呈批表》應當載明案由、立案時間、立案編號、調查時間、當事人、主要違法事實、執(zhí)行情況、相關建議等內容。
12.3 后續(xù)工作
結案后,有關部門開展與本案相關的強制執(zhí)行、刑事責任、黨紀政務責任追究等工作,需要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配合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13 立卷歸檔
承辦人員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卷,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
13.1 歸檔材料
卷宗內的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1)封面、 目錄;
(2)案件來源材料;
(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4)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
(5)證據材料;
(6)調查報告;
(7)審理記錄;
(8)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
(9)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
(10)行政處罰告知書;
(11)當事人陳述申辯材料、復核意見書;
(1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等;
(13)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理決定;
(14)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問題線索移送書、刑事判決書、涉嫌犯罪案件移
送書、案件管轄移送書;
(15)履行處罰決定催告書;
(16)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申請送達情況記錄;
(17)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記錄、罰沒收據、繳納相關費用收據、暫緩或者分
期繳納罰款的審批材料、吊銷許可證件公告、非法財物移交書、非法財物清單、撤銷批準文件的決定及相關材料;
(18)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應當附具行政復議決定書、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副本;
(19)案件結案呈批表;
(20)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回證;
(21)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13.2 歸檔要求
(1)所有歸檔的材料,應當合法、完整、真實、準確,文字清楚,日期完備。應當保證歸檔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同一案件形成的檔案應當作為一個整體統(tǒng)一歸檔,不得分散歸檔,案卷較厚的可分卷歸檔。案卷應當標注總頁碼和分頁 碼,加蓋檔號章。
(2)卷內各類材料的排列,應當按照結論、決定、裁決性文件在前,依據 性材料在后的原則,即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草稿在后的順序組卷。
(3)案卷資料歸檔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統(tǒng)一歸檔保存或者交本部門檔案室保存。
14 監(jiān)督與責任追究
14.1 監(jiān)督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級和下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實施立案查處工作的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糾正存在的問題。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發(fā)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決定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違法案件公開通報制度,將案情和處理結果 向社會公開通報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zhí)法查處案卷評查制度,按照相關程序和標準組織開展案卷評查工作,定期內部通報評查工作情況。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統(tǒng)計制度。下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 定期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違法形勢分析、案件發(fā)生情況、查處情況等逐級上報。
14.2 責任追究
農業(yè)農村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行政執(zhí)法職責,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14.2.1 追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1)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
(2)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3)應當予以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應當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移送有權機關追究黨紀政務或者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移送有權機關的;
(5)使用或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14.2.2 不予追究責任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責任:
(1)因行政執(zhí)法依據不明確,致使行政執(zhí)法行為出現偏差的,但故意違法的除外;
(2)執(zhí)法人員已經依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制止無效后按規(guī)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仍未能制止違法行為的;
(3)執(zhí)法人員已經依法作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并按照規(guī)定催告執(zhí)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因相關部門、 當事人的原因導致違法狀態(tài)持續(xù)的;
(4)因行政相對人的隱瞞、造假等行為,致使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
(5)依據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勘驗報告等作出錯誤行政執(zhí)法決定,且已按規(guī)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6)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決定,在案件審理、集體討論時明確提出了反對意見,或者出具了書面反對意見的;
(7)依法不予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jié) 文書制作要求和文書格式范本
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基本文書格式
1.指定管轄通知書
2.案件交辦通知書
3.協助調查函
4.協助調查結果告知函
5.案件移送函
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7.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8.行政處罰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
9.撤銷立案審批表
10.責令改正通知書
11.詢問筆錄
1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13.抽樣取證憑證
14.抽樣檢測結果告知書
15.產品確認通知書
1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17.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
18.查封(扣押)決定書
19.查封(扣押)現場筆錄
20.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21.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財物清單
22.案件中止調查決定書
23.恢復案件調查決定書
24.案件處理意見書
25.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適用非聽證案件)
26.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適用聽證案件)
27.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8.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29.行政處罰決定書
30.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
31.聽證筆錄
32.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
33.送達回證
34.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35.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36.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37.罰沒物品處理記錄
38.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
農 〔 〕 號
:
關于
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指定該案由
管轄。請你們接到此通知后及時辦理案件相關材料的移交手續(xù)。
年 月 日
‎
農 〔 〕 號
:
依據《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現將 一案交由你機關管轄。請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送本機關。
附件:(相關材料)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農 〔 〕 號
:
我單位在辦理 一案中,因 ,依據《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請你單位協助調查以下事項:
請你單位及時將調查結果加蓋公章,連同相關證據材料送我單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農 〔 〕 號
:
你單位在辦理 一案中,因
,請我單位協助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依據《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將協助調查結果告知如下:
附件:(相關材料)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案件移送審批表
案件名稱 |
| |||||||||||
案件類型 | □一般違法案件 □涉嫌犯罪案件 | 案件來源 |
| |||||||||
當 事 人 | 單位名稱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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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電 話 |
| |||||||||
個人姓名 |
| 工作單位 |
| |||||||||
證件類型 |
| 證件號碼 |
| |||||||||
住 址 |
| 電 話 |
| |||||||||
受移送機關 |
| |||||||||||
簡要案情 及處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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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法律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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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意 見 |
承辦人: 年 月 日 | |||||||||||
承辦機構 審核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法制機構 審核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機關 負 責 人 審批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農 〔 〕 號
:
一案/違法線索,經調查核實,依法不屬于本機關管轄。依據《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現將此案移送你單位處理。
附件:(相關材料)
年 月 日
‎
農 〔 〕 號
公安局:
一案,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
七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現將該案移送你單位。
附件:(相關材料)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抄送: 人民檢察院。
簡罰〔 〕 號
當事人 | 個人或個體工商戶 | 姓名 |
| 性別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 工作單位 和職務 |
| ||||||||||||
住所 |
| 聯系電話 |
| ||||||||||||
字號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注冊號) |
| ||||||||||||
單位 | 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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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 ||||||||||||||
違法事實 |
| ||||||||||||||
違法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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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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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項 |
1.當事人應當對違法行為立即或者在 日內予以糾正; 2.當事人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3.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 郟縣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執(zhí)法人員基本情況 |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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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執(zhí)法證件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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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收 |
| 是否當場 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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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 號
案件 名稱 |
| 受案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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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個人或個體工商戶 | 姓名 |
| 性別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 工作單位 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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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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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注冊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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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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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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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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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意見 |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意見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撤(立) 〔 〕 號
案件 名稱 |
| 受案 時間 |
| ||||||||
當事人 | 個人或個體工商戶 | 姓名 |
| 性別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 工作單位 和職務 |
| ||||||||
住所 |
| 聯系電話 |
| ||||||||
字號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注冊碼) |
| ||||||||
單位 | 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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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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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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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及撤案理由 |
經辦人: 年 月 日
|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意見 |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 年 月 日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意見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 年 月 日 |
備 注 |
|
農 〔 〕 號
:
經查,你(單位)
的行為,違反 。依據
的規(guī)定, 現責令你(單位)( □立即 / □于 年 月 日之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違法行為:
。
(責令改正依法前置時適用:拒不改正的,本機關將依據 規(guī)定,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詢問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詢問地點:
詢問機關:
詢問人: 執(zhí)法證件號:
執(zhí)法證件號:
記錄人:
被詢問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工作單位
職務 住所
詢問人:我們是 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已向你出示了我們的執(zhí)法證件。你是否看清楚?
被詢問人:
詢問人:我們依法就
有關問題進行調查,請予配合。依照法律規(guī)定,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果你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依法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你是否申請調查人員回避?
被詢問人:
被詢問人簽名或蓋章: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第 頁 共 頁)
詢問人:你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不得阻撓。你是否明白?
被詢問人:
被詢問人簽名或蓋章: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第 頁 共 頁)
續(xù)頁
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第 頁 共 頁)
尾頁
被詢問人簽名或蓋章: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第 頁 共 頁)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檢查(勘驗)地點:
當事人:
檢查(勘驗)機關:
檢查(勘驗)人員: 執(zhí)法證件號:
檢查(勘驗)人員: 執(zhí)法證件號:
記錄人:
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簽名: )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第1頁 共 頁)
‎續(xù)頁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簽名: )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第 頁 共 頁)
‎尾頁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簽名: )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第 頁 共 頁)
當 事 人:
抽樣時間:
抽樣地點:
因你(單位)涉嫌
,本機關依法對你(單位)下列物品抽樣取證。
物品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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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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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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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許可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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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許可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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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日期(批號) |
|
|
|
樣品規(guī)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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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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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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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zhí)法人員: 執(zhí)法證件號:
年 月 日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簽名: )
__農__〔 〕__號
:
本機關依法對你(單位)的下列物品進行抽樣檢測。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檢測結果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單位)如對該檢測結果有異議,可自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依法向_________書面申請復檢或者復驗。)
附件:檢測結果報告書__份(報告書編號: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
年 月 日
‎
:
本機關 年 月 日在 發(fā)現標稱為你單位生產的產品,基本情況如下:
產品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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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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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稱生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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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許可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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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許可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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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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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 (批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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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 格 |
|
|
|
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確認上述產品是否為你單位生產。若非你單位生產,請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回復的,視上述產品為你單位生產。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
案件名稱 |
| ||||||||||
當事人 | 單位名稱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地 址 |
| 電 話 |
| ||||||||
個人姓名 |
| 工作單位 |
| ||||||||
證件類型 |
| 證件號碼 |
| ||||||||
住 址 |
| 電 話 |
| ||||||||
擬 先 行 登記保存證據地點 |
| 擬 先 行 登記保存 證據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的 理 由 |
| ||||||||||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律依據 | 由于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和《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 ||||||||||
承辦人 意 見 |
承辦人: 年 月 日 | ||||||||||
承辦機構 審核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機關負 責 人 審批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__農__〔 〕__號
時 間:
地 點:
因你(單位)涉嫌 ,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在 的下列物品:
□就地保存,登記保存期間,你(單位)不得使用、銷售、轉移、損毀、隱匿;
序號 | 物品名稱 | 規(guī)格 | 生產日期(批號) | 標稱生產單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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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保存于 。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
執(zhí)法人員: 執(zhí)法證件號:
執(zhí)法證件號:
年 月 日
序號 | 財物名稱 | 規(guī)格 | 生產日期(批號) | 生產經營單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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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見證人簽名: )
執(zhí)法人員簽名:________
__農__〔 〕__號
:
本機關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__農__〔__〕__號),現對先行登記保存你(單位)的物品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聯系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年 月 日
‎
__ 封(扣)〔 〕__號
:
經查,因你(單位)涉嫌 ,現依據 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有關財物【詳見查封(扣押)財物清單】予以查封(扣押) 日。在查封(扣押)期間,你(單位)不得使用、銷售、轉移、損毀、隱匿。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附件:查封(扣押)財物清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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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地點:
當事人:
執(zhí)法機關:
執(zhí)法人員: 執(zhí)法證件號:
執(zhí)法證件號:
記錄人:
現場情況: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簽名: )
執(zhí)法人員簽名: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見證人簽名: )
執(zhí)法人員簽名:
‎
解封(扣)〔 〕 號
當 事 人: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作出查封(扣押)決定書( 封(扣)〔 〕 號 ),對你(單位)有關財物采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依據 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自 年 月 日對全部/部分財物【詳見解除查封(扣押)財物清單】解除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附件:解除查封(扣押)財物清單
年 月 日
序號 | 財物名稱 | 規(guī)格 | 生產日期(批號) | 生產經營單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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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見證人簽名: )
執(zhí)法人員簽名: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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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農__﹝ ﹞__號
:
你(單位)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機關于____年____月___日予以立案調查。因__________________(簡述中止調查事實理由)根據《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決定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對你(單位)中止案件調查。
聯系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年 月 日
__農__〔 〕__號
:
你(單位)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機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對你(單位)中止案件調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簡述恢復調查事實理由),根據《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決定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對你(單位) 恢復案件調查。
聯系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年 月 日
當事人:(個人寫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住所等)
調查時間:
案件承辦人:
一、基本案情和違法證據(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查封(扣押)的情況、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及證據)
二、違法行為等次
三、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建議
案件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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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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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 | 個個人或個體工商戶 | 姓名 |
| 性別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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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 工作單位 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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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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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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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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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 ||||||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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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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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法事實 及 證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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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論及 處理意見 | 執(zhí)法人員: 年 月 日 | ||||||||
執(zhí)法 機構 意見 |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法制機構意見 | 法制機構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意見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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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非聽證案件)
告〔 〕 號
:
經調查,你(單位)
你(單位)違反了
,
依據 ,
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上述權利。
年 月 日
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機關地址:
聯系人: 電話:
(適用聽證案件)
告〔 〕 號
:
經調查,你(單位)
你(單位)違反了 ,
依據 ,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五日內申請聽證,逾期不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視為你(單位)放棄上述權利。
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機關地址:
聯系人: 電話:
___農__〔 〕__號
當事人:(個人寫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住所等)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查封(扣押)的情況)
(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情況,以及聽證過程及意見)
(案件性質、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和理由)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 月 日
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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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 | 個個人或個體工商戶 | 姓名 |
| 性別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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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 工作單位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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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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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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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名稱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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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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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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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申辯或 聽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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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意見 |
執(zhí)法人員: 年 月 日 | ||||||||
執(zhí)法 機構 意見 |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法制審核意見 |
法制審核人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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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討論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案件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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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機關意見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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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農__〔 〕__號
當事人:(個人寫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住所等)
當事人 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采取查封(扣押)的情況)。
(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情況,以及復核、聽證過程及意見)
(案件性質、事實、自由裁量的依據和理由)
本機關認為:
(案件處罰內容、理由與依據)。
依照 (法條原文)之規(guī)定,本機關(責令 ,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 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郟縣人民政府或平頂山市農業(yè)農村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年 月 日
‎
:
根據你(單位)提出的聽證要求,本機關決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 舉行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 擔任書記員。
請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準時出席。不按時出席聽證的,且事先未說明理由,又無特殊原因的,視同放棄聽證權利。
委托代理聽證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及當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以及委托的具體權限,并經你(單位)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你(單位)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如申請回避的,請于 前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執(zhí)法機關地址:
聯系人: 電話:
‎文書格式31
聽證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聽證地點: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委托代理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主持人: 工作單位及職務:
案件承辦人: 執(zhí)法證號:
案件承辦人: 執(zhí)法證號:
記錄人: 其他參加人:
聽證記錄:
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案件調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第1頁 共 頁)
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案件調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第 頁 共 頁)
‎文書格式32
案件名稱:
執(zhí)法人員: 執(zhí)法證號:
執(zhí)法人員: 執(zhí)法證號:
主持聽證機關:
聽證主持人: 工作單位及職務:
聽證記錄人: 工作單位及職務:
聽證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聽證地點: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報告事項:
(聽證會基本情況,雙方意見、理由和依據,處理意見和建議等)
‎文書格式33
送達文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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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書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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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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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姓名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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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送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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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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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注明收件人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收件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
送達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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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
送達人(簽字): 年 月 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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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格式34
催告字〔 〕第 號
: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農業(yè) ×罰〔年份〕×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進行如下行政處罰:
。要求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銀行繳納罰沒款。
由于你(單位)至今未(全部)履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每日按罰款額3%加處罰款。
請接到本催告書后10個工作日內到 銀行繳清應繳罰沒款及加處罰款 。逾期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年 月 日
‎文書格式35
農 〔 〕 號
申請人:(執(zhí)法機關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住所、聯系電話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電話)
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對被申請人 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農 〔 〕 號),并已于 年 月 日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本機關書面催告,被申請人仍未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特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內容:
此致
(執(zhí)法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附件:1.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2.催告書等其它有關材料
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郟縣農業(yè)農村局
農 〔 〕 號
: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作出《農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農 〔 〕 號)中所處以的罰款(大寫)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以下內容區(qū)分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情形選擇性填寫)
暫緩繳納的罰款,限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繳清。
分期繳納的罰款,限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分 期繳清。
于 年 月 日前繳納第一期(大寫) (¥ );
于 年 月 日前繳納(大寫) (¥ );
于 年 月 日前繳納(大寫) (¥ )。
如到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將按照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年 月 日
‎
處理物品:
物品來源:
處理時間:
處理地點:
執(zhí)行人:
記錄人:
處理情況:
執(zhí)法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案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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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時間 |
| 案件承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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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文書 |
| 處理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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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情況 |
□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 □行政處罰決定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 □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移送司法機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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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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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處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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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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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zhí)行方式 |
□主動履行 □強制執(zhí)行 □其他:
| 罰沒財物處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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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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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 年 月 日 | |||
執(zhí)法機構意見 |
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法制機構意見 |
法制機構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執(zhí)法機關意見 |
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備注 |
|
第四節(jié) 行政執(zhí)法流程圖(行政處罰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