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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重大行政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發(fā)布日期:2024-12-31
序號職權名稱子項實施依據實施對象實施機構其他共同實施部門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辦理  環(huán)節(jié)責任事項責任 處室承諾時限 法定時限收費情況及依據調整意見
17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18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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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19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谖迨邨l:“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nbsp;                       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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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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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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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五十一條:“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nbsp;                       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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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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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                        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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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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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取水單位或個人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nbsp;                       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23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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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24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號修改)第十二條:“業(yè)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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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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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2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號發(fā)布)第五十六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給予警告。被許可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水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诙l第二款;“本辦法所稱的水行政實施機關是指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許可權的組織?!?/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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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服務電話:  郟縣水資源辦公室: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26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水行政許可活動的處罰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號發(fā)布)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水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許可權的組織。”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資源辦公室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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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未經批準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或者未經批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用地下水的處罰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6年8月1日實施(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 (五)未經批準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 (七)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取用地下水的;(八)未經批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用地下水的。有前款(一)至(六)項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七)、(八)項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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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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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未經批準利用河道、國有水庫從事養(yǎng)殖、旅游、餐飲等活動的處罰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6年8月1日實施(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guī)定,未經批準利用河道、國有水庫從事養(yǎng)殖、旅游、餐飲等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钡诹鶙l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資源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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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钡谑l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資源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td>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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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節(jié)水設施、器具的;計劃用水單位拒不安裝水計量器具的;計劃用水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擅自用水;計劃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施的;供水單位實行包費制的;應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或個人,拒絕納入計劃管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河南省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2004年5月28日頒布)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節(jié)水設施、器具的; (二)計劃用水單位拒不安裝水計量器具的;(三)計劃用水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四)計劃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jié)水設施的;(五)供水單位實行包費制的;(六)應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或個人,拒絕納入計劃管理的?!?/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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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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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生產設備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循環(huán)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未采取節(jié)水措施的或未將生產后的尾水回收利用;未按規(guī)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河南省節(jié)約用水管理條例》(2004年5月28日頒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 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生產設備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循環(huán)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二)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未采取節(jié)水措施或者未將生產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三)未按規(guī)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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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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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資源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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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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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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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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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fā)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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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服務電話:  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34采集發(fā)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采集發(fā)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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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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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生產建設項目應編未編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而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td>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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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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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td>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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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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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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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水保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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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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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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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



服務電話:  郟縣水土保持預防監(jiān)督站:0375-5186881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881
40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管理所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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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服務電話:  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0375-5166246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66246
41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工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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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工程管理單位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工程管理單位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工程管理單位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工程管理單位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工程管理單位








服務電話: 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0375-5166246  水庫管理所:0375-5506677 渠管處:5186882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四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66246  5506677   5186882
42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第七十二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河道、水庫、渠道等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服務電話: 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0375-5166246  水庫管理所:0375-5506677 渠管處:5186882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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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第八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日常工作?!?/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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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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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服務電話:  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0375-5166246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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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查批準手續(xù);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保坏诎藯l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日常工作?!?/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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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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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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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在河道、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排澇、灌溉、航運的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內棄置沉船、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植物的;未經批準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的;在水庫庫區(qū)違法造地以及擅自圍墾河流的;未經批準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6年修訂(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 (一)在河道、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排澇、灌溉、航運的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二)在航道內棄置沉船、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經批準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的; (四)在水庫庫區(qū)違法造地以及擅自圍墾河道的;(五)未經批準占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有前款(一)至(六)項規(guī)定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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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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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河道、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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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區(qū)域、期限和作業(yè)方式進行采砂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3年4月1日施行(河南省政府令第149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區(qū)域、期限和作業(yè)方式進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許可證,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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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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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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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未及時將砂石清運出河道、平整棄料堆體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2017年修訂)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3年4月1日施行(河南省政府令第149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二)未及時將砂石清運出河道、平整棄料堆體的?!?/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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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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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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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禁采期未將采砂機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圍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2017年修訂)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3年4月1日施行(河南省政府令第149號)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禁采期未將采砂機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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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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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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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占用水庫庫容,在堤防、護堤地挖筑坑塘的處罰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6年修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第四十一條:“占用水庫庫容,在堤防、護堤地挖筑坑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谒臈l第一款“縣級以上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日常工作。”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老虎洞水庫、小水庫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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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老虎洞水庫、小水庫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老虎洞水庫、小水庫管理所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老虎洞水庫、小水庫管理所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老虎洞水庫、小水庫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老虎洞水庫、小水庫管理所



服務電話: 郟縣老虎洞水庫:0375-5506677    小水庫所:0375-5186629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506677   5186629
50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積或者對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害,建設單位不承擔清淤責任的處罰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6年修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第十六條第三款:“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積或者對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清淤和賠償責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設項目,應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钡谒氖l:“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承擔清淤責任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td>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水利局汝河管理所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服務電話:  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0375-5166246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三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516
51有防汛任務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權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經營者在防汛期間拒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和防汛調度的處罰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6年修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經營者,在防汛期間拒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和防汛調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谌畻l:“有防汛任務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權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工程的安全運行和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設計的基本功能,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和防汛調度?!钡谒臈l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日常工作?!?/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防汛抗旱辦公室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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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0375-5161246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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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實施(國務院令第552號)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處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郟縣防汛抗旱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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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0375-5161246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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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2009年實施(國務院令第552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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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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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相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0375-5161246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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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四條: “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guī)劃同意書手續(xù);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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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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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水利工程業(yè)務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09年施行。(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yè)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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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0375-5186519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三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519
56檢測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未按規(guī)定上報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未按規(guī)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未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行檢測的;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轉包、違規(guī)分包檢測業(yè)務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09年施行(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七條:“檢測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人員的;(四)未按規(guī)定上報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guī)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標準進行檢測;(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八)轉包、違規(guī)分包檢測業(yè)務的?!?/td>單位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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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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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0375-5186519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三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519
57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09年施行(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八條:“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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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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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0375-5186519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三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519
58施工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09年施行(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0375-5186519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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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2009年施行(水利部令第36號)第三十條:“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二)弄虛作假、偽造數的;(三)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td>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不收費保留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7日7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



服務電話:  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0375-5186519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受理地點:  郟縣水利局三樓(龍山大道90號)  受理電話:0375-5186519
60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或個人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汝河管理所

立案1.受理責任: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調查2.調查責任:對立案件案,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審查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



告知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決定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不收費保留
送達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7 日7 日

執(zhí)行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履行的責任。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



服務電話:  郟縣水利局汝河管理所:0375-5166246                 政策法規(guī)和監(jiān)督股:0375-5186520                         投訴機構: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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