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郟政復決〔2024〕3號
發(fā)布日期:2024-05-31

申請謝某某

        被申請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你投訴舉報平頂山市某某公司一事的回復》(以下簡稱為《回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xiàn)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的處理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復。

本機關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案涉食品雖存在標簽瑕疵,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對案涉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回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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